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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八十七年八月十日(87)體總輔字第002194號函核定 壹、 宗旨:中華民國木球協會(以上簡稱本會)為提高運動之水準、提昇運動教練之素質、培養運動指導人才,並建立運動教練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貳、 依據:本辦法依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全 國體總)「全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規定訂定之。 參、 分級: 一、C(縣、市)級教練。 二、B(省、市)級教練。 三、A(國家)級教練。 肆、 各級教練基本條件: 一、二十足歲以上之本會或本會所屬團體會員單位會員。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力),並對木球運動有特殊造詣。 三、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理性領導、嚴格管理、合法訓練。 四、熟諳木球規則。 五、熱心木球運動,自願為木球運動服務與奉獻。 伍、各級教練資格及晉級辦法: 一、C(縣、市)級教練: 具備本辦法第肆條各項資格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縣(市)木球委員會舉辦之C級教練講習 會與晉級測試,經測試合格者,由本會發給C級教練證。 二、B(省、市)級教練: 具備C級教練證且實際執行教練工作一年以上,表現優異,服務熱忱,經縣(市)木球委 員會推薦,始得參加本會或省(市)木球協(委員)會舉辦之B級教練講習會與晉級測試, 經測試合格者,由本會發給B級教練證。 三、A(國家)級教練: 具備B級教練證且實際執行教練工作二年以上,表現優異,服務熱忱,經省(市)木球協委員)會推薦,始得參加本會舉辦之A級教練講習會與晉級測試,經測試合格者,由本會備冊連同資料卡報請全國體總核發A級教練證。 陸、教練之任用: 一、C(縣、市)級教練:可應聘擔任縣(市)代表隊之教練或縣(市)委員會聘任之教練。 二、B(省、市)級教練:可應聘擔任省(市)代表隊之教練或省(市)協(委員)會聘任之教練。 三、A(國家)級教練:可應聘擔任國家代表隊之教練及派往國外擔任教練與參加國際教練講習會。 一、 國內: (一) 本會或省(市)木球協(委員)會、縣(市)木球委員會依規定每年舉辦各級教練講習會至少乙次,各級教練按各該分級資格參加講習。 (二) 各級教練講習會之授課日數以三至五日為原則,並須以集中連續性方式舉辦。 (三) 基本課程內容(專項課程得視實際狀況增加之): 1.體能訓練法。 2.木球運動基本技術。 3.木球規則。 4.木球戰略與戰術。 5.運動營養學。 6.運動科學理論(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社會學)。 7.運動傷害防護。 8.訓練領導、比賽實務之評鑑。 9.英文(A級講習會必備課程)。 二、 國外:本會視實際情形適時遴選實際從事訓練工作達三年以上且表現優異並經本會技術委員會審查推薦之A級教練若干人,參加國際教練講習會與測試,以提昇教練水準及國際地位,並加強國際交流。 捌、教練之管理、考核與獎懲: 一、由本會建立各級教練資料卡同時列冊管理,並將資料卡副本分別送請縣(市)體育會(C級教練)、省(市)體育會(B級教練)及全國體總(A級教練)備查,以便追蹤輔導。 二、由本會成立技術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辦二次研討座談會,提供新知,以提高教練之水準,同時負責教練之晉級、任用、進修、管理、考核與獎懲等事項。 三、本會技術委員會每年度依教練之服務精神、指導能力、工作態度、出席勤惰等項詳實考核,據以辦理獎懲。 四、各級教練經本會技術委員會評核表現優異者,可報請本會理事長予以獎勵,如有特殊績優事實者並得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各級體育會獎勵。 五、各級教練如有違反規章、言行違背運動精動之情事或經法院判刑確定者,得經本會技術委員會通過,予以解除或暫停其教練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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